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全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企业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其移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恶意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二)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三)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近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备有效非现场检查条件。
清单发布前两年内,环境信用评价连续评为最好等级的企业可直接列入正面清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一)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
(二)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
(三)上一评价周期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最差的企业;
(四)近五年内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存在污染环境犯罪的企业;
(五)其他不适宜纳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