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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地方应关注哪些变化和创新?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有哪些亮点和创新?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哪些影响和新变化?记者日前专访了参与《管理办法》编制相关工作的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张文静、副研究员叶维丽。

       图为工作人员在长江入河排污口试点排查中对排污口水质进行检测。文雯摄

  1.中国环境报:《管理办法》有什么创新做法?是否正在地方进行实践或者试点?

  叶维丽:《管理办法》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在4个方面进行拓展和创新:一是拓展范围,在原先监管的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基础上,增加了农业排口与其他排口,基本涵盖所有常见排污口类型,实现了全覆盖;二是压实责任,规定入河排污口应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并明晰责任;三是新老衔接,要求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管理台账,共同实施日常监管;四是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流程、建设信息平台,实行一网通办,进一步便民惠企,释放改革红利。

  《管理办法》这些创新充分吸取了地方实践经验。各地在推动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过程中,探索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创新数字监管赋能,通过多样化的手段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

  一些地方打造了“排污口一张网”智慧平台,借助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无人机巡航、无人船巡测、水基因、水指纹等多样化的技术手段,建成水环境监管数字“天眼”。

  还有些地方探索通过统一受理的方式,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协同,做好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此外,一些地方还积极组织自查自测、巡查巡测,通过夜间、降雨等特殊时段巡查,发现偷排漏排线索,处理了数起绕过排污单位出厂界排污口、通过入河排污口违法排污的行为。

  2.中国环境报:《管理办法》的“总则”对职责分工、责任主体等进行了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叶维丽:“总则”主要规定了《管理办法》编制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职责分工、责任主体、入河排污口分类、源头防控、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资金支持、表彰奖励等内容,明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入河排污口有关工作涉及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关键是落实治理主体、压实各方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责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3.中国环境报:《管理办法》第二章“设置管理”中有很多比较新的提法,这其中有哪些需要地方特别注意的内容?

  张文静:《管理办法》第二章“设置管理”主要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登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申请材料以及禁止、严格控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和制度衔接要求、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内容等,并对变更、注销情形作出规定。

  在设置审批方面,《管理办法》延续了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的做法;其他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并纳入登记管理。

  在设置论证方面,《管理办法》考虑不同入河排污口排污量大小和对环境影响的差异,细化了设置论证要求,明确造纸、化工、印染等涉水重点行业,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以及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入河排污口,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其余入河排污口设置提交简要分析材料,进一步推动精准控污,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在审批权限方面,《管理办法》衔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位于省界缓冲区的,位于国际河湖或者国境边界河湖的,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目前大部分省份已出台了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

  4.中国环境报:在《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曾向社会公开征求过意见,能否介绍下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张文静:在《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生态环境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社会公众也十分关注《管理办法》,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建议,我们均予以研究考虑。

  其中,很多单位提出,农业排口中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污染物排放量较大,造成的水污染问题更为突出,建议纳入审批管理范畴。一些单位还提出,要明确并细化入河排污口超标、超总量处罚要求,便于执法和监管。这两类意见因缺乏上位法律支持,暂无法纳入《管理办法》范畴中。

  下一步,我们将以生态环境法典编撰为重要契机,积极呼吁并做好技术论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监测、处罚等相关规定纳入法律文件。

  另外,在《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监测的具体技术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生态环境部配套编制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系列技术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入河排污口分类、规范化建设、设置、监测等技术要求,为地方开展工作做好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