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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穗环〔2024〕22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市环境技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提高技术评估质量和效率,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

                      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提高技术评估质量和效率,强化环评服务保障,持续推动营商环境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称“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称“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广州空港委、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是指审批部门依法受理后,委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下称“技术评估单位”)对环评文件开展技术评估工作,为审批提供科学决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技术评估单位,包括审批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技术评估中心,以及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技术评估单位应能独立开展技术评估工作且承担法律责任,具备技术评估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配备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技术评估专职人员。

  技术评估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技术评估单位和评审专家应认真履行审查评估职责,技术评估单位对技术评估意见及评估结论负责。

  第五条 技术评估单位受审批部门委托后,技术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评估工作程序和规定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工作。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时间自收到委托的当天开始计算。技术评估工作程序包括初审、评审、审核、出具评估意见、归档等。

  (一)初审。技术评估单位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拟定技术评估工作计划。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2号)不予批准的五个情形的,可直接出具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可信的技术评估意见,并报审批部门。

  (二)评审。技术评审包含专家评审会、专家函审,以及技术评估单位自审三种方式。技术评估单位接受委托后,组织专家或自行进行技术评审,对环评文件的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进行审查,并在评审前组织现场踏勘,优先采用实地踏勘,也可视情采用视频记录、遥感影像等其他技术方法。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方式应为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实行专家集体讨论、记名表决制度。专家评审会程序包含但不限于:宣读廉洁声明,介绍参会人员,推选专家组长;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介绍建设项目情况及其环评文件;专家、部门代表、技术评估项目负责人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负责汇报环评文件主要内容并回答与会代表提出的质询问题;专家组集体讨论,技术评审结论经专家组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表决同意后,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签字确认。

  评审时,如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情形的,技术评估单位应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审批部门,并附具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审核意见表(见附件1)。

  (三)审核。技术评估单位应督促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及时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并附具修改索引。技术评估单位应自收到环评文件修改稿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通过技术评审,出具技术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出具不予通过评审的意见。

  (四)出具技术评估意见。技术评估单位应在审核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或不予通过评审的意见,并报审批部门(附具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组签字表)。技术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环境质量现状、主要环境影响及污染防范措施、污染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要求、重点关注的内容、评估结论等,评估结论应明确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以及是否支撑建设项目环境可行结论。

  (五)归档。组织专家评审会的项目,存档文件包含技术评估委托文件、专家评审意见、专家意见表、参会人员签到表、编制人员参会图片(或编制人员现场踏勘图片等)、技术评估意见、环评文件(评审终稿)及其它技术资料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归档。

  函审和自审的项目,参照上述存档文件类型,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归档。

  第六条 评审人员主要包括技术评估单位技术人员、评审专家。专家评审会需邀请审批部门、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参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和项目环境检测机构参会。

  第七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在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如有技术需求,可按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在库外临时选用专家,库外选用专家人数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评审专家数量为3名及以上的单数。专家评审会的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在评审会上推选产生。

  第八条 评审会时,技术评估单位应按规定核实参会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编制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并留存编制人员参会图片;督促评审专家依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见附件2)要求,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质量考核及评价意见。

  第九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严格执行廉政管理规定,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承诺技术评估结果。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估项目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及相关材料内容。

  第十条 技术评估工作经费由财政资金支出。技术评估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和分级审核制度,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把技术评估的质量关,相关制度应定期更新、备查。

  第十二条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环境技术中心对全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并统筹使用全市技术评估资源。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技术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于2024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