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我市涉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的一封信
涉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要求,我市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8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NMHC)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为6mg/m³,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为20mg/m³”。
请广大涉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从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建设适宜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和建立健全台账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做实做细,确保VOCs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