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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印发《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印发《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环发〔2019〕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商务厅

2019年7月29日

 

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以下简称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有效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促进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到2019年底,基本摸清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和利用处置情况,查处一批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培育一批危险废物管理规范的机动车维修拆解企业,形成一套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立一个部门联动、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到2020年底,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得到有效保障,非法转移处置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依法对其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理。

1.建立法人(主要经营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流向管理负总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机动车生产企业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对其售后服务网络(企业、4S店)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售后服务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行为。

2.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每年3月1日前要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网址:https://app.gdeei.cn/gdgfqy)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以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备工作(详见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台账应包括各类危险废物相关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暂存量、委托处置去向及处置数量,以及危险废物出入库时间、经手人、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在省信息平台上登记月度汇总信息。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并至少保留5年。

4.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危险废物要实行分类收集、分区贮存,严禁随意贮存、堆放、倾倒、抛洒,污染环境。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做防渗漏处理,并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具体可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5.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分类交由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不具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处置。委托运输危险废物或办理运输交接手续时,应详细核实运营单位的资质,并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选择运输工具;发现承运企业、车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时,应立即停止委托运输,并向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二)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规范运输资质。运输单位要依法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获得危险货物的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应按照承运废物特性,配备相应运输车辆,并对运输车辆实行实时动态跟踪监控。运输车辆要设置规范的车辆标志,安装卫星定位设备,并与交通运输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全程监控运输及交接情况。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并由运输单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掌握危险废物知识、事故应对技能及相关管理制度。

2.加强交接管理。运输单位应按相应资质承运危险废物种类,并做好运单登记备案工作。运输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交接登记和装运过程,严防运输途中跑冒滴漏,不得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接收时,要查验核对运单信息,查验转移联单的废物类别、数量等,不得接受非法委托。

(三)规范危险废物经营管理。从事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擅自超许可规模、超经营范围或不按规定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接收处置台账,确保处理处置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三、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一)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职责。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将辖区内机动车维修拆解重点单位纳入日常环境监管范围,随机开展现场抽查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对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不按规范分类贮存危险废物,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或商务主管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鼓励和支持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区域管控、全程监管”原则,针对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危险废物产生点多、量小、面广的特点,鼓励和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依法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

3.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证,依法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危险废物。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半年将核发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向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许可证申请,并由其核发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证。

(二)强化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运输行业的监管责任。

1.严格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并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和检查考核。

2.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机动车维修人员、道路危险废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应急培训,将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和运输安全要求纳入培训内容。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对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的维修和运输单位要加大扣分力度或降低考核等级,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3.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监管。要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活动的日常监管,严格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核查,依法开展危险废物运输行业执法检查,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强化商务部门对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管责任。

1.严格回收拆解企业资质审核。省商务厅要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格许可。对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依法不予许可认定。

2.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商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进行拆解。要加强拆解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将危险废物分类贮存和规范管理要求纳入培训内容。要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发现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经征询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商务部门依法取消其回收拆解资格。

(四)强化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责任。

1.加强日常检查监督。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反销赃条例》、公安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部长令第38号),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备案工作,安装使用省公安厅开发的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2.加大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侦办力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线索,以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部门通报、移交的涉嫌构成犯罪的线索和案件,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开展侦查。

3.科学合理设置危险废物运输路线和时段。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入城区的管理要求,科学制定可行的运输路线、收运区域、禁行时段,方便运输者在工作时间为产废者提供上门收集运输服务。

四、加强实施保障

(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级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和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业危险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到处置全过程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要推动建立包括机动车拆解行业经营资质管理、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信息等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在共享平台建成之前,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单位名单;商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机动车拆解企业名单;公安部门要将涉嫌非法转移、运输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的单位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同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建设,尽快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系统对接,切实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环节的监管,提升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行业动态监控水平,保障运输安全。

(三)开展部门联防联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联合整治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整治措施、进度安排和工作保障等;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加强备案和许可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各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各市整治方案应于2019年9月底前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